中国姓名改革——你有何意见
中国重名最多50姓名公布 近30万人叫张伟
近日,一个名为“中国姓氏权威”的博客公布了“中国重名最多的50个姓名”,根据此排名,“张伟”成为中国重名最多的姓名,全国共有290607人叫“张伟”。排在第二的是王伟,重名数达281568。该博客称所有的数据由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提供。
随后,新民网致电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心一位负责人向新民网证实,这些数据的确是他们提供的,数据是准确的,现通过相关方面发布。
据了解,关于“中国第一姓名”的争议一直都有,2006年中国科学院中国姓名研究中心主任王大良也曾做根据全国户籍资料做过统计,当时统计的结果重名第一为王涛,全国共有10万人之多。
附:中国重名最多的50个姓名
排名 姓名 重名数
1 张伟 290607
2 王伟 281568
3 王芳 268268
4 李伟 260980
5 王秀英 246737
6 李秀英 244637
7 李娜 244223
8 张秀英 236266
9 刘伟 234352
10 张敏 233708
11 李静 232686
12 张丽 232533
13 王静 231914
14 王丽 226724
15 李强 223950
16 张静 221483
17 李敏 213606
18 王敏 213603
19 王磊 209757
20 李军 199772
21 刘洋 199642
22 王勇 198720
23 张勇 197859
24 王艳 194371
25 李杰 191759
26 张磊 191065
27 王强 190266
28 王军 189999
29 张杰 189117
30 李娟 187701
31 张艳 181752
32 张涛 177993
33 王涛 177978
34 李明 177898
35 李艳 176676
36 王超 174891
37 李勇 173615
38 王娟 171785
39 刘杰 166929
40 王秀兰 166111
41 李霞 165189
42 刘敏 164133
43 张军 162773
44 李丽 162497
45 张强 159914
46 王平 155617
47 王刚 154600
48 王杰 154113
49 李桂英 153218
50 刘芳 152189
重姓重名的居然这么多,必然会给日常生活带来麻烦!在我工作的学校里,就经常出现同一年级有“同名同姓”的,那为了区分开,只得想办法,在姓名前冠以“大小”、“男女”。重姓重名自然给进行人口管理带来麻烦。
近些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购买衣服时就格外认真,多去专卖店采购,为的就是不会买到“大路货”——穿的和别人的一样。穿衣如此,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更应讲究些。若在同一人群中,出现与你同姓同名的人,你肯定会感到十分尴尬与不舒坦。随着一个人的诞生,姓名这个符号就将伴随一辈子。要起个好名字,也确实不容易。有人为给孩子起名字,引经据典煞费了功夫。
中国人的有些姓名镌刻了时代的烙印。新中国成立时,起名叫“建国”、“解放”、“援朝”这类名字的较多;“文革”时期起名叫 “跃进”、“卫红”、“东方”、“卫东”这类名字多多;改革开放后,单名风盛行(以上所列的“重名最多的前50个姓名”中,单名的就有45个);近些年来,又兴什么“五格剖象”。最近为解决重名重姓多的问题,公安部对登记姓名又放宽了规定,允许类似姓采用父母姓的组合方式。
中国拟规定子女可按父母双姓起名 但不算作复姓
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于日前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目前已下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昨日,记者获悉,《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据介绍,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以按照双姓起名,但不算作复姓,按照目前我国现有1601个姓氏计算,这种做法可以新增加128万个双姓,将极大程度解决大姓人口姓名重复的问题。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允许子女随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同时对于解决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复问题,也具有积极意义。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赋予了公民选择姓氏的权利,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表述上容易产生子女可以随意采用姓氏的歧义,同时也未涵盖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情形。因此,基于上述考虑,《条例》作出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条例》还对姓氏变更的条件、名字变更的条件以及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 本帖最后由 fffly2008 于 2007-7-30 08:02 PM 编辑 ]